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工作全面发展,激励外国留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第9号令)、《山东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1】51号文件)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各项奖学金所需款项由山东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中提取。
第四条奖学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当年剩余资金,由学校统一管理,滚动至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汉语和专业进修生等各类外国留学生。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六条凡对社会、学校、促进中外友好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学校设立以下奖项:
(一)奖学金类
1. 全额奖学金
2. “文华奖”(优秀留学生奖学金一等奖)
3. 优秀留学生奖学金二等奖
4. 学校相关专项奖学金
(二)荣誉称号类
1. 优秀毕业生
2. 中外交流友好使者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学校根据奖项的性质和涉及的内容确定各项奖励。学生各项奖励评选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留学生管理科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任课教师和留学生进行初评,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
2.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查、复核,报校领导批准。
3.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评选结果报财务处,由财务处进行审核发放。
第四章 奖励表彰
第九条学校对获得奖励的外国留学生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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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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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表扬
-
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条获得奖励的材料按要求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同一学期内各类奖学金不兼得。
第十二条获奖留学生由校、处两级以一定方式公布和宣传。
第五章 各奖项评选条件、评选比例及时间
第十三条申请各类奖项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尊重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中国民族风俗;
2.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 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
第十四条各奖项评选条件除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不同奖项的附加条件。
第十五条奖学金类
1.全额奖学金
此奖学金为山东省政府设立的外国留学生全额奖学金,我校为接受奖学金合作院校。外国留学生入学前提出申请,每年6月下旬至7月初及12月下旬评定录取。全额奖学金管理细则详见《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2.“文华奖”(优秀留学生一等奖学金)
以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先后顺序,按学生实有人数的20%评
定。此奖项为校级奖学金,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学生处共同负责评选事宜,具体评选办法另行通知。
3.优秀留学生二等奖学金
以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先后顺序,按学生实有人数的40%评
定。
4.专项奖学金
外国留学生可参加全校性由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评选,按留学生学习成绩排名评定。
第十六条荣誉称号类
优秀毕业生、中外交流友好使者称号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5
月份组织评选。
1.优秀毕业生
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优秀,按毕业生人数20%比例评定。
2.中外交流友好使者
授予在校内外中外交流活动中做出积极努力和突出贡献者。
第六章 评选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学期及本学年的评优:
1.触犯中国法律,被公安机关羁押、拘留、行政处罚者。
2.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