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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关于印发优秀研究生出国(境)学习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12-17  点击:

政研〔2018〕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研究生出国(境)学习,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正常学习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出国(境)学习奖学金是指用于奖励通过双学位、访学、交换生、奖学金生、中外合作办学等项目经由国家公派和学校公派形式出国(境)学习的优秀研究生。

  (一)国家公派出国(境)学习的研究生,即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互换的国外奖学金、各种项目奖学金等多种方式出国(境)学习的研究生,包括攻读学位、联合培养以及国家组织的其他项目派出的研究生。

  (二)学校公派出国(境)学习的研究生,即根据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或教育机构签订的交流合作协议(包括经学校批准的学院与国(境)外高校签订的交流合作协议),以学校奖学金和研究生自费为主要形式到国(境)外高校学习的研究生。

  研究生自行联系国(境)外高校学习的奖学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自行联系的国(境)外高校须是教育部涉外监管网指定范围内的高校。鼓励研究生选取世界一流大学或学科(专业)研修。自行联系的高校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研究生院联合认定。

  第四条 优秀研究生出国(境)学习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研究生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定。

第二章 奖学金评选条件

  第五条 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一年级研究生不能参加评选,同等条件下,博士研究生优先;

  (二)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处分记录;

  (三)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四)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学业、科研方面表现突出;

  (五)外语交流能力良好,符合国(境)外高校的语言要求;

  (六)获得国(境)外交流项目;

  (五)符合申请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培养计划所修课程单科成绩不合格者;

  (四)因私出国、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五)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六)未按期交纳学费、住宿费者;

  (七)档案未调入学校者;

  (八)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七条 对学校选派出国(境)学习的研究生,学校根据研究生层次、学习期限、学习类型、项目级别等情况,择优、分类、分等、限额评定奖学金。

  (一)可获得国外高校学位证书的交流项目,博士研究生奖励5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3万元。赴港澳台地区高校奖学金减半。

  (二)不获得国外学位证书的交流项目,长期学习者(指连续90天以上),博士研究生奖励3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2万元;短期学习者(指90天以下)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均奖励1万元。赴港澳台地区高校奖学金减半。

  (三)赴国外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的交流项目(指评奖上一年度在世界大学排名中居于前100位的高校或学科(专业)),视研究生层次、学习期限、学习形式不同,另行支付2-5万元特殊奖学金。赴港澳台地区高校奖学金减半。

  (四)鼓励学院对出国(境)交流的研究生提供额外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公派出国(境)学习的研究生,其奖学金条件和标准在执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公派管理机构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学校另行按照研究生层次、学习期限、学习形式不同,提供与学校选派出国(境)学习标准一致的奖学金。对于获得国(境)外高校学位证书和长期学习的交流项目,在交流项目结束,研究生返校后,学校一次性发放奖学金。赴港澳台地区高校奖学金减半。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在拿到出国(境)签证后,先行发放所获奖学金总金额的50%。待交流项目结束,研究生返校后,需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出国(境)学习返校报到单》,并于10个工作日内依次向所在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研究生院报到注册,在线提交国(境)外学习课程成绩、学分认定结果、总结报告、已发表论文及其他材料,审核通过后再发放剩余奖学金。

  第十条 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对研究生出国(境)学习奖学金进行相关管理,并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研究生以虚假手段获取出国(境)学习奖学金者,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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