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外〔2015〕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工作,加大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的引进力度,广泛调动各单位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积极性,构建校院两级管理、开放式国际化办学新格局,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际合作项目,是指我校与国外有合法资质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间开展的以教师交流、学者讲学、合作科研、员工培训、学生访学实习等学术活动为目的,以签订合作备忘录或意向书或协议书为保障的各类国际合作。
第二条 符合合作双方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条 鼓励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企业间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项目。
第四条 鼓励各单位依托各自学术、科研、教学、专业与管理优势,与国外有资质的对口机构或部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学校统一领导,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归口管理,校院两级根据职责分级负责,相关单位协调配合,国际合作项目专人专项负责。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认真考察、调研国外合作方的资质、学术实力。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国际合作项目申请书》,递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七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受理全校国际合作项目申报工作。在接到各部门提交的书面申请和论证报告后两至三周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如需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协调组织申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时反馈专家评估意见或上级批复。
第八条 国际合作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缺乏明确的目的;
(二)外方合作单位无相应的教学科研实力;
(三)中方合作单位不具备实施合作项目的条件;
(四)知识产权归属和分离安排不合理;
(五)合作范围宽泛,合作期限超过三年(一般不宜超过三年,可续签);
(六)与以赢利为目的的中介机构合作的项目;
(七)违反两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三章 立 项
第九条 申请单位与国外合作单位经商讨确立项目后,递交合作意向书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申请单位可与国外合作方签署国际合作项目备忘录或意向书。备忘录或意向书须签署一周内送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第十条 申请单位与国外合作方要签署的国际合作项目协议书,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学校法律事务室审定,并经党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签署。
第十一条 合作双方签署合作备忘录、意向书、协议书后,合作双方方可立项实施。未报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或未获得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认可的项目,出现任何问题,后果由申请单位自负。
第四章 实 施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项目监督与宏观管理,负责提供政策咨询、综合协调及其它涉外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为项目实施提供协助与服务。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每学期末,将项目执行进度和结果做出书面说明和总结,提交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十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监督与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与港澳台高校之间的合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