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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2017-07-27  点击:

 政外〔201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教学科研人员更广泛地参与国际教育教学、学术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规范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根据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受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委托制定的《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规范》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基本要求、年度计划制定、管理流程、出国前审批、回国后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六要素组成。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教学科研人员是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教授学者。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教学科研人员公费或利用公共资源到国(境)外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活动。因公临时出国(境)需要审批并持因公护照。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对外学术交流范围界定可分为执行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执行教育教学活动不包括组团洽谈有关合作交流等其他访问活动。

  第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归口管理部门,学院是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组织部、纪检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承担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相关职责。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包括:

  1.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第一责任人为学校主要负责人;

  2.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外事校领导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校内最终审批;

  3.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为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的申报;负责对外合作交流所含事项清单的制定、发布、变更等管理工作;界定对外交流合作事项范围;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校级审核及统筹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工作人员承担校级专办员职责,指导和帮助教学科研人员履行相关手续,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的报批;

  4.组织部,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组织审查、备案;

  5.人事处,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请假、销假;

  6.财务处,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审批、回国后报销等;

  7.审计处,负责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监督;

  8.纪检、监察处,负因公临时出国(境)监督责任;

  9.学院是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具体实施机构,对本学院内部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全过程负管理责任;学院须设院级因公临时出国(境)专办员,负责本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资料初审、汇总、上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工作。

  第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须符合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界定范围,具体事项可分为:

  1.教育教学活动:进修访学、短期讲学、移地(异地)教学、实习实践教学等;

  2.科学研究:执行中外政府间双(多)边科研合作协议规定的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任务;出国执行项目任务书或课题任务中明确列出的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任务;共同承担的国际科研交流与合作任务;

  3.学术访问:作为主讲人参与的各级各类学术讲座、学术论坛、学术报告会等;

  4.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作为主要成员出席所在学科重要学术年会、学术研讨会或者作为论文提交者参会;

  5.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

  第九条 严格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坚持以任务为导向确定出国(境)人员、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

  第三章 年度计划制定

  第十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于每年11月份组织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的申报工作。各学院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学院年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备案表》(附件1),备案表须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学院公章。

  第十一条 各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由本学院主要负责人根据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范围规定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校级领导学术类出国(境)计划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筹制定和申报,由校党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各学院年度计划进行汇总,提交校党委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向省外办报备。

  第四章 管理流程

  第十四条 根据年度计划,教学科研人员应提前2个月以上填写《山东财经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附件2),并准确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出处,提交至所在的学院审批。

  第十五条 出国(境)人员提交申请后,应由所在学院主要负责人和专办员对下列要素进行审核:出国(境)性质(是否属于学术交流活动);出国(境)任务的必要性;出国(境)安排的合理性(须附详细的日程安排);出国(境)任务的真实性(须附邀请函);与年度计划相符性等。

  第十六条 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由学院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提交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校属二级单位副职以下(含普通教师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由分管外事校领导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校属二级单位正职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由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签批。处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还应报校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申请审批通过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须将其因公临时出国(境)信息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开公示。若在出国(境)申请审批过程中报批材料发生变化,应将变化后的出国(境)信息重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公临时出国(境)公示信息至少应包括:出访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职称)、出访国家或地区、出国(境)时间和行程安排、邀请单位(附邀请函)、出国(境)任务、经费预算及来源等。

  第二十条 若公示无异议,院级专办员将本学院出国(境)人员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校级专办员负责审核报批材料。材料清单详见下表。


  备注:出国(境)人员在填写以上表格时务必保持原表格字体字号。

  校级专办员通过“山东省因公出入境综合管理系统”录入团组信息并上传相应申报材料,报省外办审批。

  第二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获得批准后,出国(境)人员须到省外办进行信息采集,以备申办证照、签证之用。校级专办员通过“山东省因公出入境综合管理系统”录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同时备齐纸质材料报送省外办办理有关护照、签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外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的“海归”人才、以及其他特殊情况者可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按程序审批,出具批准文件,持因私护照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

  第五章 回国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完成任务回国后,应在一周内将因公护照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后交省外办统一保管;并将护照、签证以及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复印或扫描留存,方便下一次出国(境)时查询。

  第二十四条 领取因公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应做出书面说明,并立即将护照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者,应暂停其出境。

  第二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完成任务回国后,应在二周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出访报告(或出访总结),必要时提交一定数量的出访照片。出访报告应详实描述出访过程,内容包括出国(境)事项完成情况、成果及心得体会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完成任务回国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核销出国(境)经费。财务处应根据《山东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行〔2014〕1号)进行经费预决算管理,不得核销与出国(境)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完成任务回国后,须在学院内部公布出国(境)前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监督,实现出访成果共享。

  第六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八条 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把关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相关职能处室应对每一个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执行外事纪律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九条 院级专办员应将本学院出国(境)人员出访成效、出国(境)任务的后续落实和进展情况进行跟踪评估,于每年12月份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告该年度本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和管理情况,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可将此作为下年度校级审批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若有因公出国(境)管理不善、公示内容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符、违反因公护照管理规定等情况出现,应根据严重程度对出国(境)人员及其所在学院进行惩戒,惩戒措施可包括: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在一定时间内暂停受理本人及所在学院因公出国(境)申请、停止受理其国际合作项目的申报等。

  第三十一条 赴港澳(台湾)地区参加学术交流合作的管理工作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学院年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备案表

      2.山东财经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

      3.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公示表

      4.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5.山东省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呈报表

      6.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7.日程安排(模板)

      8.因公出国(境)团组保证书

山东财经大学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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